您现在所在的位置:虎网医药网 > 医药资讯 > 政策法规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虎网 2006/5/21 0:00:00 来源: 未知
卫生部:   《执业医师法》以及一系列配套文件颁发实施以来,就《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行医资格、但不具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医学专业学历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我局不断接到各地中医从业人员(主要是个体开业人员)和部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来信、来电,反映的意见主要是:1、这部分人员中,有的年岁已高(1999年参加资格考试年龄最大的达80多岁),记忆力减退,再加上精力有限等原因,在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医师资格考试10多门科目的复习,由此也引发了部分媒体有关"医师资格考试难倒老中医"的报导。2、在这些从业人员取得行医资格时,已通过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理论与技能的考核考试,特别是其中部分人员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88]卫医字第36号)的规定,通过了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和考核,按规定应取得中医师资格,但该资格目前不为人事部门认可,故不能根据现有的规定获得医师资格认定,出现了政策上的不衔接。3、由于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审范围在许多地方未包括个体从业人员,因此这部分人员无法根据国家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而在全民及集体举办的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中,一些具备相同条件的人员却取得了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有的甚至取得了高级职称,这主要是由于政策问题造成的。4、这部分人员中,有一些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医疗工作时间较长(20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医术上确有专长,为老百姓治疗疑难杂症解决了不少问题,对社会确实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有的甚至成为当地的名医,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在《执业医师法》实施中对这部分人员应当予以保护。5、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与压力。如今年5月17日四川省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编《国内安全保卫》第45期报道,四川省部分个体合伙办医的老中医向新闻界呼吁放宽医师资格考核政策,他们认为:"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核制度对于年过半百、行医几十年的老中医并不适宜。如果采取一刀切,凡考不上医师资格的老中医都一律不允许执业,全国将有数万老中医失业,必然会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问题"。这一报道引起了四川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该省卫生厅和中医管理局进行了专题研究,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了专题报告并抄送了卫生部和我局。   对于这一问题我局一直十分重视,在今年年初召开的1999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总结研讨会上,各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代表一致认为,对这部分人员当中年龄较大、从业时间较长者,建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来处理。为了掌握全国这部分人员的情况,我局医政司于2000年4月开始对这部分人员从年龄、执业年限、文化程度及学历、所在机构四方面情况进行了调查,同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向卫生部有关领导作了汇报。对此,部医政司也组织部人事司、法监司和我局医政司等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门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对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当中年龄较大、从业时间较长者,在不与《执业医师法》及其实施配套文件相抵触、对西医无学历从业人员(据了解西医有10余万人左右)不引起连锁反应的前提下,可作为特殊群体来对待。   根据大家讨论的意见和对这部分人员全国调查的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曾在公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并转正,但在1985年国家开展职称改革工作前因达到退休年龄退休,离开公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可依转正定级认定职业医师或职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具备25年以上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据,年龄55岁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信誉,从业期间无任何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并在1998年6月26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中医(民族医)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经省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考核后,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据2000年报考中医类人员情况分析,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数仅占今年报考中医类人员总数的2.5%左右) 专此请示,请批复。
网站声明: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在已经有0个对此文章发表过评价0个人发表过求助问题查看所有评论
请正确输入正确电 话
    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对以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中国虎网纳您良言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布信息,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注意产品功能表达,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产品功能夸大宣传。
业务电话:010-53399568 手机/微信:14700496243
客户服务邮箱:200899936@qq.com 客服QQ: 200899936
  :本网站为专业的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买药请到当地医院咨询,请不要拨打以上电话,谢谢合作。
  为了使您更方便的找产品本站开通了全国医药代理商联络QQ群:(群①:62942367 群②:54524537 群③:104496983)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2012273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经营性-2015-0001
虎网医药招商网(www.tignet.cn)版权所有,谨防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