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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应成为严格标尺

中国虎网 2012/3/9 14:01:03 来源:  2012-03-08 医药经济报 
  生意社3月8日讯       经常吃药的人可能有这样的体会:同一种药,虽然名称规格都一样,但生产厂家不同,疗效和副作用就相差很大。为什么临床医生偏爱用进口药或合资药?因为进口药或合资药与课本上讲的差不多,不管原研还是仿制,质量变化不大,基本上可以替代。而国产药,尽管名字和主成分相同,但厂家不同,杂质谱就可能不一样,生物利用度不一样,临床上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自然就不同。   基于此,笔者对前段时间公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明确要求的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将不予再注册和注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深表赞同。   仿制药必须遵循仿制要同,质量一致,临床可替代的原则,这是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所明确要求的。新办法实施后,新批准的药物质量得到了大幅提高,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临床用药质量,然而在市场上,《新办法》施行前批准的药物更多,不按同样标准严格要求的话,对临床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就是一个严重的威胁。   以中成药为例,原药材产地、种植、气候、采收季节、炮制、提取工艺、制剂生产等对其物质基础都有很大的影响,任何一个条件的变化,都有可能造成最终产品物质基础的不同。正因为如此,不严格加强过程管理,真正做到管理一致性、中间过程一致性、质量标准一致等全过程一致,同一个厂家所生产的中成药,都很难保证批次间质量一致,更别说不同厂家间的质量一致了。   即使是化药,过去我们也往往仅注重主成分的一致,很少关心杂质。质量标准有的不规定有关物质检查,而即使规定了,也往往只限于总杂限度,而很少规定各个单杂的限度。仿制药的研制和批准也往往很少关注杂质谱比较,造成不同厂家间杂质谱的不同。杂质是影响药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是主要因素。杂质谱不同,如果仿制药中含有被仿制对象所没有的杂质,那么引用被仿制药物的安全性资料有什么价值,怎么能证明其可以替代被仿制药品?   事实上,制剂中所使用的原料药有多种合成路径,使用的起始原料和反应过程不同,用到的有机溶剂不同,产生的有关物质自然不同。即使原料质量一致,但所使用的辅料不同、制备工艺不同,如冻干制片和湿法制粒压片,有关物质又怎能确保一致?   对于口服固体制剂来说,其在体内要经过崩解、溶出、吸收等过程,溶出和吸收上的差异有可能最终影响药物的体内过程,进而导致生物利用度的改变。体外溶出度试验是一项重要质量指标,特别是对于生物药剂学BCS分类Ⅲ类(即低溶出高渗透类药物)药物来说,溶出度曲线比较是制剂间质量比较的一个简单而重要的方法。在这方面,日本人可以说走在了世界的前端,目前他们的橙皮书(日本体外溶出度试验信息库)已被SFDA药品审评中心放到官方网站供研究单位参考。过去我们的指导原则尽管也强调要比较多种溶媒中的溶出度曲线,但真正做得好的不多,建议口服固体质量一致性评价应将溶出度曲线比较作为一个重点。   当然,《新办法》实施以前批准的药品数量庞大,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工作任务非常艰巨,规划要求分期分批进行,我认为是考虑到了厂家的实际困难。笔者建议,为了确保工作质量,技术审评部门应在同品种厂家间进行比较,原则上以原研厂家所生产的品种为准,其他厂家生产的品种质量应与其一致,不一致的应额外提供文献或试验资料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不受或基本不受影响;个别有确切证据证明仿制的比原研的质量更优,则可以以该仿制品种为准。   最后,国家应在本轮比较之后,建立一个标准的有关物质和溶出度曲线数据库,作为标准提高和以后仿制的参考。(作者:戴绪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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