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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套现”业务浮现市场 律师称损害社保利益

中国虎网 2013/8/17 13:36:00 来源: 未知
         医保卡可以换现金。在屡次明令禁止药店对医保卡套现行为之后,记者发现,“聪明”的违法者又开创了一种新的医保卡套现方式,与政策玩起“捉迷藏”。     近日,记者在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对面的地下通道入口处看到了“医保卡换现金”的小广告,怀疑有人利用这种方式实施诈骗,于是,拨通电话,深入了解医保卡套现的内幕。     一手刷卡一手交钱     12月24日,记者在附院地下通道入口看到了“医保卡换现金”的小广告。小广告上有打印的两个大字“收药”,上面标有一行小字“医保卡换现金”,还留有一个电话号码。     记者打通电话后,接听电话的男子向记者介绍了什么是“医保卡换现金”。他说,具体的操作方式是,持卡人拿着医保卡与他一起到药店购药,可以按照购药总额的80%兑换现金,如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药,持卡人可以拿走800元钱。     “肯定没事,从我这换现金的人多了。人家还有拿1万元来换钱的,不会骗你的。”     对于记者的质疑,对方再三表示自己不是骗子,同时也一再告诉记者,套现的人很多,“买药又不违法”。     记者问是否钱多返还额度也要多一些,男子说他们收购的药只能按批发价或者低于零售价的价钱出售,赚不了多少钱,附近收药品的行情就是这样。     中介从中牟取利益     收购到的药品会流到何处呢?记者了解到,医保卡套现后,药贩会将收购来的药品贩卖到门诊、社区医院、小型药店等地。     “有人到门诊询问过,问我们要不要他们的药,说这些药是用医保卡买来的,可以便宜一些。”赛马场北路一家综合门诊的负责人许大夫告诉记者。     药品出售应当履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有一定的流程,需要相关部门的文件批示。但这些没有任何手续的药品因相对低廉的价格流向市场。     “没有相关的购药手续,且担心会把过期药、假药掺杂到回收的药品中,重新包装后出售。”为了诊所及患者的安全,许大夫拒绝收购。虽然这些人拿来的药价格相对低一些,但他不敢以这种方式进药。     不过,这也从中反映出了这些不法中介的赚钱方式,即用医保卡买来的药再卖出去,从中牟利。     市民对医保卡概念不清     “医保卡里钱不少,放着也取不出来。”市民李小姐说,逢年过节,她常拿医保卡到药店购买保健品,作为礼物送给亲戚朋友,偶有药店出售药妆产品,也可以用医保卡购买。     李小姐认为,自己年轻很少得病,如果真患上了什么大病,卡里的这些钱也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     而市民康大爷则说,万一出了事儿,还是有医保卡比没有好。他说,用医保卡到药店买保健品不合适。如果把这些钱全都用于购买保健品,医保卡就失去了意义。     在采访中,大多数市民对医保卡概念不清,总觉得没有什么用,钱放着拿不出可惜,并不认为用医保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因此,导致医保卡套现行为以及药贩的猖獗。     买药可以,卖药违法     “医保卡在药店直接套现换钱的行为,是不允许的,但市民买药是正常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的工作人员韩晓娟告诉记者,由于医保卡里面的现金属于市民私人所有,它作为一笔受法律保护的特殊资金,用于就医与购药。     韩晓娟还说,从前发生过药店直接为医保卡返现金的行为,对此,有关部门已明令禁止。如今的棘手之处在于,市民购买药品的行为是不违法的,难以禁止。但将购买的药品私自低价贩卖的行为违反政策规定,却难以有效有力的监管。     很显然,中介又一次与法律法规玩了一次“捉迷藏”,执法部门难以监控,没有办法界定市民买药是使用还是出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私自出售药品的行为并不像药贩告诉记者的“不违法”。     针对药品的私自售卖,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药品出售要具备相关的手续,不论是市民私自卖药还是药贩倒卖,都是违法的,是不允许的。市民应该善用医保卡里的资金,即使现在医保卡里的钱不多,但金额的累积幅度与保障程度是有关的,套现的行为,无异于透支持卡人的“救命钱”。     律师:损害社保利益     套取医保卡现金,再进行药品私自买卖,这在医保政策和药品买卖同时涉及违规违法。     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李文生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李文生说,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福利待遇,其中包含个人付费和社保统筹两部分款项。医疗保险是供职工生病使用,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医保卡换现金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貌似是自己使用自己的钱没有什么不当,其实破坏了医保的社会职能,损害了社保统筹的利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的马晓峰律师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将被依法取缔,有关部门可没收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同时还可并处违法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晨报实习记者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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