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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服务质量评价更待量化

中国虎网 2012/8/20 13:26:51 来源: 未知
站共同发布了首部关于药品物流作业的国家标准《药品物流服务规范》(下称《规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稿。该标准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专业委员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牵头组织起草。

    《规范》是巨大的进步,是有效提高我国药品流通过程物流服务质量水平的关键性文件,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条款注重了药品流通商业环节的物流过程管理,但仍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

    管理对象和环节需增加

    《规范》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药品流通的物流仓储、物流运输配送、信息服务、风险控制和投诉处理等方面,同时提出了相关的评价药品物流服务质量的管控标准。但是,上述内容主要是以药品流通商业批发环节为核心,对药品的出厂物流、药品在零售药房(或医疗机构)直达病患的终端物流、药品的逆向物流(如退货)等方面提及不多。最为关键的是,对药品在社会物流企业的服务规范,少有涉及。

    事实上,近些年通过推广GSP标准,中国商业企业对药品流通的过程管理已经越来越规范,只是欠缺法定的操作标准而已。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将药品托运给各类运输企业的现象大量存在,尤其是一些疫苗、冷藏品等也要通过航空快递实现流通,因此按照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分类,对各类社会物流企业的药品物流服务进行规范,是大势所趋。

    但让人揪心的是,药品在社会物流企业的托运过程,完全脱离了药监部门的监管和GSP规范的约束,这是药品流通的一大隐患。因此,笔者认为药品的物流服务规范,不仅是针对医药企业而设,更应该要求所有涉及药品流通过程的物流环节都应遵守。但本次《规范》典型的约束对象是医药公司,而非所有物流企业,因此笔者认为适用的对象必须要大扩容。解决了社会药品物流操作的问题,也就等于解决了制药企业药品出厂物流的问题。

    另外,药品进入医疗机构药房或者零售药企后,到达病患手中还需要过程,期间的物流管理以及药品退回批发或制药企业的逆向物流,一直是我国药品流通管理过程中的空白。事实上,药品在医疗机构药房和零售药店,同样涉及到温湿度的管理,甚至更多地面临拆零分配的现象。如果缺乏监管,期间发生温湿度不达标、药品污染、物流分拆出错等现象是难免的。退货管理更是令人担忧,许多医疗机构由于处在药品流通的强势地位,常常无理由地随意退货,那么冷藏药品的退货过程是否纳入了规范管理,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药效问题。

    仓储条款待优化

    本次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跟过去的版本有了很大的改进,涉及的商业流通环节较广,但仍有一些典型的细节可以完善。

    以仓储环节为例,《规范》5.2.1要求“应依据订货信息和随货清单,对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做好记录”。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很有必要,在现实业务中,许多单位存在货物已经到达仓库,ERP系统中没有采购信息,必需验收部门电话通知,采购员才后补采购订单的现象。本条款弥补了现实业务的不足。当然,该条款能够执行的核心,并不在于物流部门的操作,而是采购部门必须提前下采购订单,因此本规范出台后,还应有其他的相应文件与本规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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